师振华律师亲办案例
第三人(债权人)撤销之诉
来源:师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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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时,赵某欠王某30万元钱一直未还,王某无奈把赵某诉讼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赵某承担还款责任。可是赵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冻结了赵某夫妇的住房一套。

   在执行时,赵某的妻子马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涉案房产是马某的个人财产,并且和赵某早在2018年初就已离婚,房子归双方的孩子赵某某所有。马某向法院提交了和赵某的结婚证、房产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等。执行法院经审查告知王某执行程序应中止执行,王某应对离婚协议中房产归赵某和马某的孩子赵某某所有提起撤销之诉,否则法院不能执行。

   王某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归赵某和马某的孩子赵某某所有的财产约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存在赵某放弃财产的行为,并损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债权。涉案房产虽然登记在马某个人名下,但系马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没有证据证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赵某声明放弃共有权;马某称该房产为个人财产购买,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赵某为房屋共有人。由于执行过程中赵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赵某与马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马某名下的房产归马某所有,构成了赵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无偿转让给马某的行为,对王某的债权造成损害。故王某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关于房屋处理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涉案房产的约定应撤销。王某再次赢得了胜诉。

   王某在委托律师的多方努力下,案件终于得以执行。

附:

原合同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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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师振华
  • 执业律所:
    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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